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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10/08/03/142-2632179.htm






韓國的陪審制度
2010年8月3日 00:31
吳景欽

韓國早在1990年代初期,即已政黨輪替,但政治的輪替不等同司法制度也跟著輪替,雖然在過往極受政治干擾的司法權,已逐漸消失,而走向獨立,但也因來自於行政權的干預減少,才顯現出由專職法官審理所出現的恣意與專斷性,尤其最讓人詬病的,即是對於相類似事件卻有天壤之別的對待,如對於政治人物收受現金這類敏感事件,有些法院以政治獻金或贈與為由判無罪,但也有以受賄罪為重判。又或對於是否交保、保釋金多寡等,法院的標準恐非來自於法律,而是被告的身份與地位。凡此弊病,在司法獨立的大帽子下,既無法究責,更無可監督,因此,人民對於司法的不滿,在二十世紀末,已達到臨界點,司法改革的呼聲不斷。而在當時的民意調查顯示,韓國有超過八成的人民對司法不信任,同時也有超過八成的民眾認為,解決此問題必須引入國民參與審判制度,此即成為1999年開始,韓國司法改革的重要主軸。

在1999年,韓國大法院(相當於我國司法院)設置司法改革委員會,以擔當起司改的重責,而最重要的任務,即是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引入,在經過五年的試驗階段後,在2004年12月,即提出融合陪審制與參審制,並適合於韓國民情的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」草案,並於2007年6月1日由國會通過,並於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,並預計在施行的五年後,再行檢討改進。而在準備期間,為了因應此種改革,不僅必須落實平民法律知識,以及國民參與審判的名冊做成,同時,法庭的布置也全面翻修,且全面的電腦化、網路化、視訊化。

韓國的國民參審制度較近似於英美的陪審制,陪審員僅是單純聽訟者,且由陪審員為有罪與否的評決,有罪時,再由審判長為量刑,惟此只就形式來看,實質來說,仍有差異。基於訴訟資源的有限性,並非每個案件都必須經由陪審程序,而是僅限於重罪場合,此外,是否受陪審審理乃人民的權利,所以只有在被告同意,才會開啟此程序。而陪審法庭由七名或九名隨機選出的陪審員與審判長組成,陪審員並無對被告質問與調查證據的權力,程序主導權仍在審判長,但與英美陪審制度不同的,即是陪審員可以書面請求審判長調查事實或質問證人。

所以在言詞辯論終結後,審判長有向陪審員教示案件相關證據與法律為解釋的義務,而由陪審員獨自為評議,審判長不得在場,以落實司法民主化的要求。而評決並不採英美所常見的一致決,而是採過半多數決。而若評決被告有罪,則陪審員亦可為量刑建議,此建議雖對審判長不生拘束,卻是將民意反應於司法的最直接方式。

我國的合議庭乃由專職法官組成,在教育、養成背景相似且長期浸淫在強調司法倫理與制式的法條解釋框架下,易出現與民眾落差極大的判決,早已不足為奇,韓國藉由國民參與刑事審判,是否能比專職法官的審理更能實現正義,不得而知,但至少能抑制法官專斷,並實現司法民主化,這點絕對是肯定的。

(●作者吳景欽,博士,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。本文為NOWnews.com網友提供,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。版權為作者所有,請勿隨意轉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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